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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木材是如何审价的1、界定 进口木材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木材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木材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木材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木材时买方为进口该木材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木材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2、进口木材成交价格构成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木材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木材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木材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木材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木材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木材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木材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木材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3、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一般进口木材完税价格的申报及海关审定,不包括特殊进口木材的完税价格的申报及海关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木材完税价格办法》第三章中述及),可以浏览有关具体的流程。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和涉嫌走私、违规的进出口木材、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流程。 4、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木材的成交价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木材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木材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木材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木材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