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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资讯】进口肉类食品加工注意:需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7月23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要求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 2020年7月11日更新: 新增美国15家猪肉、牛肉、禽肉企业及冷库自2020年7月10日及以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肉类产品输华。 2020年7月14日更新: 澳大利亚注册号为688肉类企业自主暂停自2020年7月13日启运的肉类产品对华出口。 2020年7月16日更新: 1.阿根廷注册号为5029禽肉企业,自主暂停自2020年7月8日起启运的禽肉产品对华出口。 2.阿根廷注册号为3203、1304、1310、1621、4563和3655肉类企业,自主暂停自2020年7月15日起启运的肉类产品对华出口。 2020年7月18日更新: 1.恢复巴西注册号为SIF3941牛肉企业自2020年7月17日及以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牛肉产品输华。 2.恢复阿根廷注册号为1920牛肉企业自2020年7月17日及以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牛肉产品输华。 3.恢复德国注册号为DE NI 11906 EG猪肉企业自2020年7月17日及以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猪肉产品输华。 2020年7月20日更新: 1.西班牙注册号为10.01204/B猪肉企业,自主暂停自2020年7月15日起启运的猪肉产品对华出口。 2.澳大利亚注册号为282羊肉企业,自主暂停自2020年7月20日起启运的羊肉产品对华出口。 上海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提示 关于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提示 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人物并防”“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要求,请各食品企业按照所在地区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贮存、运输、加工分装等环节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冷链食品管理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严格落实贮存运输环境清洁消杀工作。 食品运输企业在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每批次食品运输完毕后,应当对车辆和食品冷藏箱内外壁实施全面消杀。如冷链运输车辆非食品专用,在运输食品前应对车辆进行一次彻底消毒。冷冻库经营企业在进口冷冻(藏)食品入库前应对食品外包装实施消杀处理,并定期对冷冻库进行清理和消毒。食品贮存和运输企业,应当确保食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有效运行,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二、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生产经营的肉类、水产品及制品必须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其中生猪产品必须具有“两证一报告”,禽肉产品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最新印发《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肉类加工企业进口畜禽肉类食品还应当查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水产品。 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企业应当将采购、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等相关追溯信息,按要求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企业也可以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打印追溯单,随货同行。 四、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相关企业在原料采购、屠宰分割、贮存运输、产品交接等过程中,应当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原料风险排查,落实生产经营环境和设施的卫生消毒制度,严格执行食品企业卫生规范、食品冷链管理等要求,定期定时对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清洁消毒。 五、加强从业人员防护管理。 企业应当根据新冠肺炎防控及消毒方法的原理和操作规程,加强各环节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特别是手部卫生,防止加工环境与从业人员产生交叉污染。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做好上岗前健康检查记录,做好异常情况应急处置和报告。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7月23日 来源:关务小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