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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公告》(2015年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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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47号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澳大利亚

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自2015年12月20日起,依照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澳大利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对于2015年12月20日处于运输途中的出口货物,申请人可于2016年6月19日前申请补发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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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第二章(货物贸易) 述及
第二章四条(关税取消)减让表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本附件以 2012 年 1 月 1 日修订的协调制度为基础。
二、就本附件而言,各方减让表第 3 栏中所列的“基础税率”
是指关税取消的起始点。
三、就实施每年等比例削减而言,以下规定应予适用:
(一)第一年的削减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实施;
(二)以后每年的削减应在此后每年的 1 月 1 日实施。
四、就本附件而言,“年”在第一年是指从本协定生效之日
起至次年 1 月 1 日,在以后各年是指当年 1 月 1 日起 12 个月。
五、如果由于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对某一特定货物削减或取
消关税,使得与该货物归为同一税目的原产货物的最惠国实施税
率低于根据第二章(货物贸易)第四条(关税取消)第一款适用
的关税税率,各方应对该原产货物适用较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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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澳大利亚减让表
第一节 澳大利亚减让表说明
一、与澳大利亚《1995 年海关关税法》的关系。本附件第二
部分第二节中的条目总体按照澳大利亚《1995 年海关关税法》
(《关税法》)减让表 3 中相对应的条目表述,本附件第二部分
第二节中条目的解释,包括本附件第二部分第二节中子目所涵盖
的产品范围,应均由《关税法》管辖。本附件第二部分第二节中
的条目与《关税法》减让表 3 中的对应条目相同时,应与《关税
法》中的对应条目含义相同。
二、关税基础税率。本减让表中关税基础税率是指 2013 年 1
月 1 日有效的澳大利亚最惠国(MFN)税率。
三、实施期。澳大利亚根据第二章(货物贸易)第四条(关
税取消)第一款取消关税适用以下实施期类别:
(一)“0”类别:属于“0”类别的原产货物的基础税率应
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中国的产品取消并约束在零;
(二)“3”类别:基础税率应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
中国的产品分三(3)次每年等比例削减至零并予以约束;
(三)“5”类别:基础税率应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
中国的产品分五(5)次每年等比例削减至零并予以约束。
四、每一条目的关税基础税率和实施期类别在本附件第二部
分第二节(澳大利亚减让表)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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